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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推出解編原則 保安林地可望活化利用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漁港旁的公墓,因位在保安林地上,受限法規長期無法有效管理、遷葬,林務局規畫訂定解編原則,有望能使土地重新活化。(記者鄭名翔攝)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漁港旁的公墓,因位在保安林地上,受限法規長期無法有效管理、遷葬,林務局規畫訂定解編原則,有望能使土地重新活化。(記者鄭名翔攝)

2020/03/17 19:10

〔記者鄭名翔/苗栗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近期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制定統一處理原則,凡1993年7月21日前存在於保安林地的建築、魚塭、墳墓、農作,可重新評估林地功能與目的是否有存置必要,並依環境、社會、經濟等面向進行檢討,適度予以解編,使土地能夠活化利用。

全國各地皆有關於部分保安林地解編申請案件,但常出現各方對相關法令解讀不一衍生爭議;立委陳超明指出,如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漁港旁自日治時期便存在的公墓殯葬處,因後續被編定為保安林地,受法規限制而無法有效管理、遷葬;卓蘭的榮民竹林保育區原為榮民耕作土地,但被劃為保安林地後卻出現林務局管轄農牧用地的矛盾情形。

為解決相關爭議,林務局針對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的「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制定統一處理原則,未來林管處在審認「無法復育造林」、是否解編保安林地上,皆有細部、技術規範得以遵循。

林務局指出,凡1992年7月21日前存在的建物,只要無礙地質穩定、國土保安、林業經營者即可予以解編,若已成為地區聚落,則其中道路、公共空間、零星土地予以整體性解編;而魚塭、墳墓、農地等,則由林管處進行盤點,若幾無林地、或無保安林功能或營造,就應納入環境、社會、經濟面向,務實檢討是否解編。

而若是水田、旱地租約現仍耕作者,只要非屬山坡地範圍或山坡地經查訂為農牧地者,可辦理解編;而由於各案涉及層面廣,必要時得以委由專家學者進行全面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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