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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火裁處遭撤銷 中市府批環保署違反相關規定

中市府以中火生煤年使用超量為由,廢止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被環保署撤銷。(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市府以中火生煤年使用超量為由,廢止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被環保署撤銷。(台中市政府提供)

2020/02/25 21:52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去年底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生煤年使用超量為由,廢止中火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但環保署認定市府錯誤引用法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今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處分。對此,中市府除了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並反批環保署違反相關規定。

台中市政府去年底以中火的生煤年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上限,廢止中火2號及3號機組許可證,台電除提出訴願,也函請環保署協助釐清處分的適法性。環保署認定市府錯誤引用法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今年2月15日發函市府環保局,要求文到5日內更正相關處分,今日進一步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處分。

市府環保局回應,環保署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撤銷該局對中火於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污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台中市政府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

環保署此舉前所未有,更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符。事實上,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處分適法性及妥當性的救濟,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火對於環保局所為行政處分已提出訴願,現正由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應待行政訴願(訟)判決結果,再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再者不論環保署非本處分案的訴願管轄機關,無權認定環保局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就算環保署欲依據行政程序法117條來徹銷處分案,也應注意到該條另有但書,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今環保署為台電撐腰,竟違法並越俎代庖,撤銷中火裁處,顯然中火排放污染物會影響中部地區居民健康完全不在環保署考量之內,令人錯愕,也失去環保署應有立場。

中火是全國最大發電廠,過去數十年來,發電貢獻度也最大,近期在中市府團隊努力督促下,中火減煤已初見成效,空氣品質也較往年改善,請中央勿罔顧中部民眾健康,才真正是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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