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撤銷中市府對中火裁處 回歸展延審查
〔記者羅綺、林菁樺/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去年底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生煤年使用超量為由,廢止中火2號及3號機組許可證,遭環保署發函台中市環保局要求更正處分,今日環保署進一步依法撤銷台中市府對中火的處分。
台電:2機組回歸也不會立刻運轉發電
台電發言人徐造華則表示,台中市政府尚未准駁前,可原證續用,但2部機組已停機近兩個月,需要調整機組狀態,暫不會立刻運轉發電。他也強調,未來即使2、3號機回歸供電行列,也未必會全部滿載,非外界所想的燒好燒滿,且台電也正針對台中電廠規劃新的擴大減煤方案,會以最快的速度檢討後公布。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明確違反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台中發電廠生煤年使用量尚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卻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等事項,錯誤引用空污法的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
環保署進一步指出,撤銷後,中火原經台中市環保局廢止的2號機及3號機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將回到展延審查狀況,由台中市環保局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審查,再做成准駁,環保署並未侵犯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的權力。
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污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環保署表示,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有多項違誤之處,因此原處分並不合法。
環保署表示,空污法於107年8月1日修法後,對於固定污源操作許可,已制定全國一致性審查標準。環保署自108年7月至台中市環保局裁處前,共5次提醒相關法令規定,且109年2月15日亦函請台中市環保局更正。
但該局於2月20日函復時僅說明相關處分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迄今仍未予更正處分,環保署表示,為維護法規秩序,及避免地方政府相關行政處分瑕疵,衍生後續國家賠償爭議,故依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