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聯盟買不動產 教育部:符合規定

有關兒童福利聯盟動支新台幣3.7億元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教育部今天回應表示,兒福聯盟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符合規定,而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後,實際購置情形尚無動支基金。(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有關兒童福利聯盟動支3.7億元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教育部今天回應表示,兒福聯盟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符合規定,而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後,實際購置情形尚無動支基金。
教育部表示,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規定,教育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20%以下之準備金,但教育法人決算發生短絀時,不得提列。而這項準備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議通過,不得動支。因此,兒童福利聯盟係依規定,逐年提列準備金以備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
教育部說明,另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3款規定,「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為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方法之一,購置案經兒童福利聯盟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實際購置情形,尚無動支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