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中任教「被請辭」我教職?教育部:學校聘任屬私法契約
教育部回應說明,中研院非屬教育部權責範圍,至於一般國人赴中國的大學任教之後,再回到我國學校兼任,如是在中國擔任黨校及軍校任何職務,均屬不宜。(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今天開記者會指,中研院法律所前研究員劉孔中退休後赴中國人民大學任教,「被請辭」中研院兼任研究員。教育部回應說明,中研院非屬教育部權責範圍,針對一般國人赴中國的大學任教之後,再回到我國學校兼任,我國公私學校如要聘其兼任,屬於私法契約,法律並無相關限制禁止,但如是在中國擔任黨校及軍校任何職務,均屬不宜。
教育部國際司科長賴信任說明, 我國人民在中國的一般學校擔任教職,應無違反兩岸條例,但涉及兩岸條例禁止之職務,例如擔任中國大陸黨校及軍校之任何職務,均屬不宜。
賴信任表示,赴中國任教的大學教授,如再獲聘為國內大學兼任教授,應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是該教授與學校締結之私法契約,來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教育部並未有限制或規範,不過均要再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