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旅遊被載去購物 台中法制局長教你這樣解決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教導旅客主張權益。(資料照,記者張菁雅攝)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教導旅客主張權益。(資料照,記者張菁雅攝)

2019/06/27 22: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人喜愛旅遊,總會抽空帶著全家大小一起出國旅行,藉此放鬆身心,但出國跟團遇到旅遊業者調整行程,載去購物該怎麼辦呢?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特別教導旅客如何依法解決,獲得最大的保障。

李善植指出,首先得先確定調整的原因為何,才能進一步確定旅客所能主張的權利。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五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若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李善植解釋,這代表旅遊業者有不得已變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遊地發生戰亂,颱風來襲,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變更的。只是此時因為行程變更,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項變更,亦可以終止該旅遊契約。

惟坊間絕大部分的行程變更,都是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之事由時,單方面所做的決定,影響消費者甚鉅。此時又該如何解決呢?李善植表示,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第五百十四條之七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簡言之,就是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事由的時候變更行程,應該就可以認為是旅遊業者提供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旅客可以請求旅遊業者改善,當旅遊業者仍然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業能請求減少旅費,甚至可以終止契約。

李善植說,千萬別以為旅客的保障只有這樣而已,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七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所以若這個變更是可歸責於業者,旅客還能請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而時間的浪費也能請求賠償,只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數額。

李善植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大眾,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而變更行程,旅客終止旅遊契約時,都能要求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若出國旅行遇上不合理的行程變更,或強迫購買商品所造成的時間浪費,旅客別再傻傻地當冤大頭,應該積極主張上述權利,獲得更好的旅遊品質與內容。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生活今日熱門

2024巴黎奧運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