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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事件 監委籲回歸勞資協商機制創造雙贏

監察委員王美玉。(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委員王美玉。(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2019/02/12 13:4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華航罷工行動今進入第5天,也引發是否應明定「罷工預告期」的正反論述。對此,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認為,政府應儘量回歸勞資協商機制以創造雙贏局面,落實旅客權益保障,我國工會不若西方國家發達,如何回歸勞資充分協商機制,有待社會及政府賦予工會健康的成長空間。

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提出過往有關長榮、華航公司空服員超時工作等勞資爭議問題,原調查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對於罷工是否預告的原調查報告觀點。監委表示,當初主要是針對長榮跟華航空服員問題,對於是否要預告罷工,要視每個國家的適合程度,原報告並沒有說要預告或不預告。

監委舉國外先進國家對於罷工權的保障與規範為例,指日本規定,罷工可能妨礙經濟運作或國民日常生活,可發出緊急限制50天內不得罷工;義大利規定,工會發起罷工前10天,應對管理部門、政府單位通知罷工細節,而罷工期間,勞資雙方都被賦予提供最低服務的義務。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規定,罷工應有預告期、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機制、維護非罷工者工作權等原則。

監委說,台灣針對自來水、電力、醫院、銀行等行業規定,罷工前勞資雙方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但尚未包括交通運輸相關機制,得使勞工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都可受到維護,此部分可經由後續檢討改善。

針對過往的空服員罷工事件,監委則引用勞動部意見,認為應朝向公司有無輕忽勞資爭議問題及拖延處理時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積極督導等方向改善,不應單純檢視工會「無預警」爭議行為,而影響其爭議行為合法性。另,提出罷工預告制度不僅將使集體勞動法制所欲保障勞工權利的行使實質落空,更不利於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

監委強調,我國工會因過去特殊時空背景,長期以來相對西方國家並不發達,如何回歸勞資充分協商機制,有待社會及政府賦予工會健康的成長空間。

監察委員仉桂美。(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委員仉桂美。(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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