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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案回應監院糾正 台大堅稱:是時間落差所致

台灣大學主任秘書李心予解釋,有關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的兼職案,其實是根據台灣大哥大公司提供資料的時間落差,但強調最後簽訂合約是同一個時間。(記者吳柏軒攝)

台灣大學主任秘書李心予解釋,有關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的兼職案,其實是根據台灣大哥大公司提供資料的時間落差,但強調最後簽訂合約是同一個時間。(記者吳柏軒攝)

2018/08/16 16:36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其中關鍵之一是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但台大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是兼職公司提供資料的時序落差,加上校內流程時間,因此導致前後落差,但強調最後都有完成程序,認定管中閔沒有違法兼職。

台大主任秘書李心予表示,有關管中閔兼職的情節,其實台大當時還有另外一位電機系教授鐘嘉德,跟管中閔是同時被台灣大哥大公司聘為獨立董事、審計及薪酬委員等,但其申請過程不同,主要是台灣大公司提供資料的時間、以及校內程序不同。

李心予說,管中閔的資料,是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計委員資料,所以才會比同時提出3項申請的鐘嘉德還晚,不過最後簽訂合約上是同一時間;2位教授的兼職案都是在106年9月29日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的行政事宜,並在當年10月2日函復給台灣大哥大公司同意,聘期回溯到106年的6月14日。

李心予說,台大立場一直沒變,也認為管中閔沒有違法兼職,兼職的校內程序則是依照「校長同意、產學合作契約簽訂、人事室核發同意函」等3步驟進行,未來會等監察院公文來函後,再另做回應;至於有關台大校長遴選案,李心予說,目前台大尚待未來行政院訴願會的相關決議,另外表示,有關台灣大獨立董事的酬勞,經實際詢問,是遠低於500萬到1000萬元的區間,更正外界認為的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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