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違規統一標準 肇事致死最重罰9萬並廢照
為確保行車安全,公路總局強化取締遊覽車違規,新訂統一裁量基準,5月1日起正式上路,若遊覽車肇事造成傷亡,開罰最少1萬元起跳,最重將可罰9萬元並廢止營業執照、車輛牌照。(資料照)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為確保行車安全,公路總局強化取締遊覽車違規,但過去各地監理所站裁罰標準不一,公路總局新訂統一裁量基準,5月1日起正式上路,若遊覽車肇事造成傷亡,開罰最少1萬元起跳,最重將可罰9萬元並廢止營業執照、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表示,根據現行公路法規定,遊覽車業者違法可罰9000至9萬元,最重廢止營業執照,但裁量權屬於監理單位,各地裁罰輕重不一,造成業者疑慮,不知行為是否恐遭停止營業或撤照,因此統一訂定裁量基準,5月1日起上路。
根據新訂裁量基準,遊覽車肇事致人死傷,10人以下受傷罰1萬元、11人以上受傷罰2萬元並吊扣違規車輛牌照1個月;2人以下死亡罰3萬元並停止至少4分之1車輛營業3個月,並吊銷違法營業車輛牌照;3人以上死亡或死傷合計19人以下,罰6萬元並停止至少3分之1車輛營業3個月並吊銷違法營業車。
若是死傷人數達20人以上,且死亡人數未達10人,則開罰9萬元、停止半數車輛營業3個月,並吊銷違法營業車輛牌照;一旦死亡人數達10人以上,則將重罰業者9萬元,並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同時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而駕駛行車前未酒測或不合格仍駕駛,第一次罰9000元,並吊扣違規車輛牌照1個月,第二次罰3萬元並扣照2個月,第三次以上罰5萬元並扣照3個月;遊覽車胎紋、工時不符規定,首次罰9000元,第二次3萬元,第三次以上5萬元。
公路總局也提醒,若業者派任無大客車職業駕照資格的駕駛開車,第一次開罰6萬元並扣照3個月,第二次將重罰9萬元,並吊扣半數營業車輛牌照3個月,第三次以上再罰9萬元,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此外,在統一裁量基準以外的違規事件,新法規定,可按次處9000元罰鍰;累計4次以上違規者,得視情節輕重,停止部分營業處分,車輛若再派車營運,將可處以業者9萬元罰鍰,並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