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0萬罰金 台化與彰縣府槓到底 這次赢了!
台化外觀。(記者張聰秋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前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被彰化縣環保局稽查裁罰10萬元,台化向環保署提訴願被駁回,接著對彰化縣府提行政訴訟,去年9月遭彰化地院駁回,台化不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初發回地院更審,今天彰化地院判台化勝訴,縣府必須撤銷原處分,並給付台化10萬元(原罰金)。對今天的判決,縣府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彰化縣環保局104年6月3日赴台化稽查固定污染源鍋爐氣電共生程序「M22」採用防治設備的排放管「PM01」採樣進行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檢測,測得廢棄處理量為7603.59N/min,是操作許可證載明用量的124.8%,已超過法定10%容許差值,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開罰10萬元,台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結果敗訴,台化上訴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結果發回更審。
今天判決大逆轉,院方判台化勝訴。院方認為,環保局所指的排放氣量7603.59N/min,但應該扣掉防制空污設備中為了脫硫而注入的氣體,其次燒煤會產生水氣,水氣也應該扣掉。所以整體的廢棄排放量,應是是排放口的總煙氣量該算應為,7603.59N/min減煙煤中含有的水氣1119.25N/min減額外加注的氣體91.738N/min,所得為6392.6N/min,此即為廢氣的處理量,其值並未超過標準容許6701.2N/min。
法官強調,原處分顯有違誤,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化被停爐,員工為生計上街頭抗議。(記者顏宏駿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