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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公布殺小燈泡兇手的名字嗎?衛福部這樣說

燈泡命案士林地院12日宣判,被告王景玉聽判。(記者簡榮豐攝)

燈泡命案士林地院12日宣判,被告王景玉聽判。(記者簡榮豐攝)

2017/05/12 14:56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當街將女童「小燈泡」砍頸殺害的兇嫌王景玉今天被判無期徒刑,因他患有精神疾病,本來不能報導其姓名,衛福部表示,只要符合法院判決事實、不誇大、不歧視,就可正常報導。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賴淑玲說,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疾病患者本不能報導,除非經過其同意;但因這件案件經過法院判決、且是社會重大案件,只要符合事實,都能正常報導。

賴淑玲說,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賴淑玲說,因法院有判決書,明確說明案情,只要媒體不誇大、且根據法院判決事實,就能正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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