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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 華航被罰30萬元

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華航被罰30萬元,為此提出行政訴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裁罰有理。(記者鄭淑婷攝)

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華航被罰30萬元,為此提出行政訴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裁罰有理。(記者鄭淑婷攝)

2017/04/18 23:5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104年間華航一架飛往中國四川當日往返的班機,回程因裝貨等因素延誤起飛,返抵桃園機場時已晚上7點,空服員工時達12小時19分,超過規定的最長工時12小時,華航被開罰30萬元,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空服員確實超時,判決裁罰有理。

   

華航104年6月2日一架從桃園飛往四川成都當日往返的班機,出發時沒有延誤,回程因成都機場重新裝貨,加上流量管制延遲起飛,返抵桃園機場時已是晚上7點多,事後被桃園市府勞動檢查發現空服員有超時工作情況。

   

市府檢視航班上7名空服員當天的工時,從早上6點5分報到,晚上7點14分報離,總共13小時9分,扣除50分鐘休息時間,工時為12個小時19分,認定已違反勞基法規定,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最長12個小時規定,開罰華航30萬元,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

華航主張,航班常因不可預測因素而延誤,當天是成都機場重新裝貨,加上天候因素、航班密集進行流量管制,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預見和防範,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突發事件」,且班機停等時,空服員分2組輪流休息。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機場裝運貨物和天候因素引發的流量控管,都屬航空公司的風險控管範圍內,這些因素造成的班機延誤,不符合勞基法事前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定義,且勞動檢查時已扣除空服員休息時間50分鐘,認定空服員確實有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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