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變大塞車 當心接罰單荷包失血!
埔里鎮許姓民眾昨下午駕車停等紅燈遭後車追撞,以為保持現場等候員警處理即可,沒想到卻先收到妨礙交通罰單。(許姓民眾提供)
〔記者佟振國/南投報導〕小車禍變大塞車,當心接罰單!南投縣埔里鎮許姓民眾投訴,昨天下午開車遭後車追撞,保留現場報警處理卻收到妨礙交通紅單,痛批警方沒有同理心;埔里分局則表示,該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卻未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妨礙交通,員警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許姓民眾開車行經埔里鎮中正路近信義路口,停等紅燈時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追撞,肇事車主報警處理,當時還在下雨,就等警察到場,沒想到等到一張妨礙交通罰單。
埔里分局解釋,該起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仍能行駛,兩車暫停路中央造成塞車,處理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未儘速進行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而開單。
但許姓民眾氣不過,一般民眾應該都沒有車輛位置標繪的專業與經驗,當時車上沒有粉筆等足以標繪車輛位置的器材,當場申訴,員警只說「那是你自己的問題」,是否日後只要發生無傷亡事故,警方一律比照辦理,否則有瀆職或圖利之嫌?
縣警局交通隊強調,現行法令規定確實如此,警政署先前也進行宣導,民眾車上最好備有簡易標繪工具,或就地取材如石塊等足以劃線物品,也能利用有拍照功能手機拍照保留證據。
也有員警認為可記住「放」、「打」、「拍」、「劃」、「移」、「等」6大處理要訣,包括車後放置警示標誌,打電話報案,拍下車禍現場,在車輛四角或四輪劃線定位,將車輛移置路邊,等候警察處理。
但有保險從業人員認為法令立意良善,避免事故後影響交通或造成二次事故,但執行仍有商榷之處,牽涉民眾權益與保險理賠,應該更慎重。
員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開單,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記者佟振國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