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休1新令釋生效 勞動部有「隱藏版」解釋
勞動部以新令釋解釋勞動基準法「7休1」原則,若符合3種狀況並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圖為勞動部長郭芳煜。(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以新令釋解釋勞動基準法「7休1」原則,除了表列3種例外狀況,解釋令中暗藏「連續工作逾六日」關鍵句,若採按月排休,即使例假相隔超過6天,只要中間有休息日斷開連續工作,就不算違法。
勞基法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過去30年都光靠一份函釋,讓例假可在2週內彈性調移;勞動部先在6月廢了這份舊函釋,卻擋不住反彈和質疑,9月又提出「3個例外」的新令釋。
新令釋規定,符合以下3種狀況,並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但最多不得超過12天。包括:
一、屠宰業或載客運輸業,因應國定假日公眾生活便利。
二、工作地點特殊(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交通耗時。
三、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勤。。
不過,今天起上路的新令釋還有「隱藏版」解釋,勞動部指出,另釋中強調「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不論是以例假或休息日斷開連續工作,且確實休息,就不違法。
舉例來說,每7天要有1天例假,若10月1日為例假,下個例假應該是10月8日,再來是10月15日;但是休息日也可以中斷連續工作,所以最極端的情況下,10月1日之後,若10月6日、9日排休息日,10月14日再排第2週的例假,中間都沒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所以不違法。
不過,勞動部也強調,如果勞工在10月6日休息日銷假加班,就會連續工作7天,可依勞基法罰款2萬元至30萬元。
勞動部將在官網推出7休1適用疑義的諮詢窗口,如果勞工或雇主有疑問,都可直接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