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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法》擴大保護對象 家暴中心呼籲勇於求救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左)接受臺北電臺專訪。(北市觀傳局提供)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左)接受臺北電臺專訪。(北市觀傳局提供)

    2016/09/13 19:58

    〔記者沈佩瑤/台北報導〕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今接受臺北電臺「早安臺北晨」節目專訪,她提到,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孩子外表沒有傷痕,但他們內在的心理傷痕可能更深遠,需要大家更多的關注

    《家庭暴力防治法》104年修法擴大保護對象,將「目睹家暴兒少」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入法保障,實務上陳淑娟也遇到不少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曾有一位先生被太太長期肢體暴力,一路隱忍淡化處理,某次他出手反擊,卻因此成為太太申請保護令的理由。陳淑娟指出,家暴發生當下,可能無法立刻判斷誰是加害人、誰是被害人,《家暴法》目的是希望禁止大家用暴力相處,不要以牙還牙互相對待,好聚又好散也是需要練習,臺北市家暴中心鼓勵大家一定要勇於尋求協助。

    陳淑娟表示,不論是現場目擊家人間的言語、肢體暴力及性侵害;或間接聽到家人間的爭吵、打鬥的聲音;甚至是家暴事件中覺察到某一方身上的傷痕、難過的表情等,都可叫做目睹家庭暴力。屢傳「恐怖情人」等非同居親密暴力案件,陳淑娟呼籲,請趕快通報求助撥打113家暴專線,讓社會網絡及資源提供協助,臺北市家暴中心24小時都有人員值班可隨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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