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合意上夜班 勞檢防杜迫簽
勞動部函釋,生產後一年內女性勞工若無夜間照顧需求,簽署文件即可從事夜間工作。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提出配套方案,防止雇主若強迫簽署。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記者莊孟軒/台北報導〕為了讓職業婦女能於夜間工作,勞動部於3月8日函釋,公布生產後一年內女性勞工若無夜間照顧需求,簽署文件即可從事夜間工作。對此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提出配套方案,防止雇主若強迫簽署,若北市勞動局到各企業進行勞動檢查,雇主必須當下繳交簽署文件,若無法當下繳交亦或事後補發,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開罰9至45萬。
但行政院勞動部法規委員邱駿彥表示,此做法是對於女性勞工權益的傷害,開放後等於完全放棄對女性勞工的保障。若部分需要哺乳或照顧子女女性勞工,若雇主要求女性勞工簽署同意夜間工作文件,「她們當然不敢不簽,表面上是自願,但私底下卻是強迫簽署」,而越低階越無法受到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不得於於夜間工作(午夜10時至清晨6時),礙於目前婦女多並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子女,因此勞動部3月8日發布放寬規定,女性勞工若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簽署證明文件,仍可從事夜間工作。
對此,賴香伶認為,此函釋並非撤銷女性工作期間保護,反而增加工作選擇權。原本晚班的職業婦女妊娠或哺乳期間,可透過與雇主簽署合意證明繼續工作,反而是保障希望夜間工作婦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