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宣告死亡 遺屬可領勞保給付
2016/02/19 16:31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工發生意外失蹤、勞保退保,但日後法院宣告死亡時,保險早已失效;勞動部近日作出行政解釋,自失蹤者受死亡宣告確定死亡之日起,遺屬可按退保時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表示,依《民法》規定,若在颱風、地震等天災緊急事故失蹤1年後可宣告死亡,但一般失蹤案7年後才宣告死亡,由於勞保費70%由雇主負擔,雇主多不願為失蹤的勞工繼續加保,以致於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時,早已退保多時,遺屬無法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石發基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但是若已失蹤多年才等到法院宣告死亡,保險早就失效。
他說,這種案例少之又少,過去公保和農保都已透過法令或解釋等方式認定可在宣告死亡後請領死亡給付,因此,勞保對這種現行法令無法觸及的特殊狀況,也決定比照,勞保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後,遺屬也可申請死亡給付,有的可能在失蹤後已由家屬轉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請領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規定情形,只能擇一請領。
若是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等特殊身分勞工,在作業中遇意外失蹤,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領取失蹤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