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通訊購物退貨 把握7天猶豫期
2016/02/06 15:13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春節9天假期若在家上網消費,常發生退換貨糾紛,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提醒,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猶豫期,無須理由即可退貨,但應以書面為之,否則恐因不符法定要件而權益受損。
消保官賴淑青說,春節假期長達9天,民眾通訊購物的7天猶豫期,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條,最後一天逢假日,應以次日代替,也就是說,應以假期後第一個上班日為截止日。
例如:消費者2月6日在網站購物,2月7日收到商品,猶豫期應從2月8日起算,算至第7天是2月14日,但2月14日正好是週日,所以7天猶豫期的最後一天順延至2月15日,消費者最遲應於2月15日提出退貨解約的書面。
賴淑青說,通訊交易或是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的行使,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