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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 勞動部:錯誤認知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如果覺得行政處分違法、不當,可透過訴願尋求救濟。(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如果覺得行政處分違法、不當,可透過訴願尋求救濟。(記者黃邦平攝)

2015/09/08 20:44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工加班未必要事先徵得雇主同意,勞動部受理行政訴願時,就認定「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是錯誤認知,若事後勞動檢查發現出勤紀錄確有加班,仍會判定雇主應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統計,勞工行政事務訴願去年共收件2522件,訴願決定撤銷或訴願不受理(例如因縣市政府重新檢視撤銷原處分)計396件,換言之,被勞工行政機關處罰事後有15%可獲得救濟,翻案成功!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另有240件繼續打行政訴訟,有12.5%原處分或原決定撤銷,其中《勞動基準法》裁罰訴願共774件最多,舉例來說,最常見的是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依法置備勞工簽到簿、或簽到簿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訴願的雇主多半主張不知道法令規定,或「錯誤認知」勞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後才能請領加班費。

《勞工保險條例》訴願案也多達694件,最多的是失能給付不服核付等級;《就業服務法》有576件,最常見逃逸外勞自稱外籍配偶,持假證件應徵工作,雇主未盡查證義務而僱用,依法可罰15萬至75萬元。

傅慧芝說,訴願書不拘格式,是法律上提供民眾的救濟管道,依照過去經驗,罰款有獲得翻案的機會,若不服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如果認為地方政府的行政處分違法、不當,都可以此管道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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