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應放假或加倍給薪 雇主違法可罰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103年11月29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得裁罰新台幣30萬元。(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李文煥表示,103年11月29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休假日無法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因此投票日休假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得裁罰新台幣30萬元。
李文煥說,依勞基法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原放假或不具投票權者,不另給假、給薪。
另因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李文煥說,所稱放假1天,是從午前O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若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或投票後返回工作,但前提是不能影響投票權益,投票日上班屬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