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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被指輕判 法官:已罰至上限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日月光汙染案,對公司起訴部分,罰金已罰至上限。(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日月光汙染案,對公司起訴部分,罰金已罰至上限。(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2014/10/20 14:2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給予5名被告緩刑或輕判,並裁罰日月光300萬元罰金。對於外界質疑輕判,法官解釋,因為證據不足以構成流放毒物罪,且300萬元已是該法的最高數額。

日月光涉嫌偷排廢水,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專案工程師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5人明明知情,卻未處理廢水,依公共危險等罪被提起公訴,公司也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但日月光董座張虔生和副總林顯堂則因罪證不足不起訴。

高雄地院上午宣判,蘇炳碩處1年4月、蔡奇勳1年6月、游志賢處1年10月、劉威呈處1年8月,均宣告緩刑4年至5年,何登陽無罪,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全部認定罪證不足,並裁罰日月光公司300萬元,並可依犯罪所得酌量加重金額。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指控日月光當天排放銅、鎳所引用的環保局資料與事實有悖,資料並不能採用為證據;檢方另指,後勁溪底泥及魚體檢測,顯示銅鎳超標情況,因採樣時間距離事發日超過40天,客觀上難以確認與日月光K7廠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全案雖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5名被告在水污發生後,未採取應變和向上呈報,但顧及被告只是「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因此給予緩刑,300萬元罰金部分,則已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最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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