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審查分工 環署擬修法明訂權責
2014/08/18 17:29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環保署今發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擬明訂中央、地方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過程的分工內容;其中大型開發行為如「輸送天然氣或油品管線」、「核能發電廠」皆由環保署負責;草案中也規定石化工業區面積達100公頃以上應直接進入二階環評。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葉俊宏表示,過去中央、地方分工是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層級」來分,一般民眾不容易懂,因此特地於草案中釐清;例如國道計畫由交通部核定,環評則交給同為中央單位的環保署審查。
此外,為改善環評效率、強化公民參與,開發行為在初期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階段發生爭議時,開發單位可提出自願進行二階環評。
除了開發單位自願或一階環評未過遭打入二階環評,環保署在草案中也表列應直接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行為如:石化工業區面積達100公頃以上、新建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及核能發電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