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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二審判九年八月 更審中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記者王藝菘攝)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記者王藝菘攝)

2016/06/0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最高法院前年八月撤銷辜二審九年八月徒刑,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目前還在高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的撤銷理由認為,高院對辜犯罪事證,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要求高院重查,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對辜有利。

「紅火案」因九十四年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而起,辜被控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透過資產僅一美元的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三○四七萬美元。

案件曝光後,辜即出境遭到通緝,特偵組赴日策動他返國,辜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返台,以一億元交保,九十八年十二月被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判辜九年徒刑;二審時,高院認為辜居本案的犯罪主導地位,套取不法利益約十億元,重判九年八月且併科一億五千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對本案所涉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受害人,究竟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未說清楚;另,高院一方面認定中信金控被辜掏空,一方面又指中信金控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減輕成本達二億六千多萬元,判決內容自相矛盾。

此外,高院指辜在本案獲利超過一億元,但未交給中信金控,判決未說明證據及理由;再者,中信銀董事會是否授權辜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高院也未查清楚。

除辜外,張、林、鄧等人各被二審判刑七年六月到八年六月徒刑,一併獲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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