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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排毒廢水案 二審逆轉判無罪

日月光污染案

日月光污染案

2015/09/30 06:00

〔記者蔡清華、黃良傑、洪定宏/高雄報導〕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K7廠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昨二審宣判大逆轉,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檢方引用法條不當,認定只是「鹽酸溢流事件」、非「偷排有害毒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五名被告全部無罪,一審判罰日月光三百萬元也免罰;仍可上訴。

檢方:有害物無關排放方式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強調,凡事業機構在製程中產生的物質,只要是強酸、強鹼,或環保署認定有害之重金屬,都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和排放方式根本無關,更與其屬液體「液水」或固體「污泥」無涉;本案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屬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完全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解釋,也與環保相關司法實務判決見解相符。

環團批規範、執行偏向財團

地球公民基金會不滿指出,此案凸顯台灣法規的規範與執行偏向有利於財團,完全背離社會對公平正義與環境安全的期望,令人憤怒!當地的仁昌里里長王永坤說,這次日月光被環保局捉包,都還能判無罪,以後污染工廠將更有恃無恐,對後勁溪沿岸居民公平嗎?

日月光K7廠在二○一三年十月間被查獲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高雄地方法院去年十月依《廢棄物清理法》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K7廠長蘇炳碩等四人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徒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決過輕上訴二審。

二審認排廢水不適用廢清法

高雄高分院昨判決所有被告均無罪,有四大理由。首先,污染肇因為工程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經驗不足,導致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廠方隨即緊急處置,處理後的廢水符合放流標準;顯示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其次,合議庭指出,K7廠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且廢(污)水與污泥為不同之物質,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二月四日才完成修法,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第三,此案發生前十年內,環保局並未因K7廠排放廢水含銅、鎳或PH值超標而裁罰,且上游另有二、三家電鍍酸洗工廠排放廢水,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造成。

合議庭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也未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無法證明日月光案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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