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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我有司法管轄權

2011/02/03 06:00

〔記者吳岳修、吳柏軒/新北報導〕對菲國政府昨將涉及跨國詐騙的十四名台灣人遣送至中國,法界人士指出,此案台灣絕對享有這十四人的司法管轄權,台灣政府應要對中國主張「司法管轄權」,請求將涉案嫌犯遣送回台灣。

法界人士表示,所謂司法管轄權(或稱為審判權),概指法院等司法機關對犯罪、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一般來說可分為四大類:第一,屬人管轄權,凡具有該國國籍或護照的公民,該國即對其有司法管轄權。

第二,屬地管轄權,凡在該國國境之內的行為,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第三,保護管轄權 ,凡司法案件中行為人或被害人屬該某國公民,該國享有司法管轄權;第四,普遍管轄權,隨著跨國犯罪增加,國際多透過簽署約定共同打擊犯罪,對國際社會的犯罪皆有司法管轄權。

以本案台灣人在菲國涉非法來看,律師侯傑中表示,台灣絕對享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國際上慣例,跨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會依「國籍管轄原則」處理,將嫌疑犯送回本國審判,台灣政府應要對中國主張「司法管轄權」,請求將涉案嫌犯遣送回台灣。

應依國籍管轄原則送回本國

侯傑中說,本案台灣人在菲國涉及的詐騙案,詐騙行為可能觸及台灣,如果有台灣人被騙,而案件卻要在中國審理,當需要在台被害人出庭時,會增加法庭審理的時程與困難度,不如讓兩岸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十四名被告的台灣人移送回國,一來加快審判速度,二來也保障台灣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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