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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和艦案 二審仍判無罪

2009/01/01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聯電和艦背信案,昨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未舉證出聯電為和艦支付員工薪水,也未證明當時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或聯電與和艦公司具有資金上關係,曹、宣未違反背信罪,駁回檢方上訴,仍將曹、宣及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三人涉嫌背信罪、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決無罪。

違反商會法部分 仍可上訴

由於背信罪是二審定讞之罪,檢方對三人違反商會法部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昨天表示,收到判決書再與高檢署承辦檢察官羅松芳研究是否上訴。

新竹地檢署調查認為,九十年間,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罔顧政府法令和聯電股東權益,透過第三地,在中國蘇州設立和艦八吋晶圓廠,涉以聯電資產協助中國和艦科技公司籌資、建廠、營運等情事。

在協助和艦的過程中,鄭敦謙獲任命為聯電百分之百轉投資的創投公司—宏誠的總經理,實際上負責和艦的財務規劃,並替和艦籌資,宣明智則負責督導執行,將曹興誠、宣明智和鄭敦謙依背信罪、違反商會法起訴。但新竹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曹等三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

在商會法部分,高院合議庭指出,犯罪前提是檢方起訴指聯電對和艦公司的承諾、協助是否屬於「對外會計事項」,及和艦公司對聯電的承諾、聯電協助和艦是否應揭露於聯電的財報等事項。

但合議庭指出,檢方所謂「會計事項」,並未舉證無論在營業秘密、專利權權利金、承諾等究竟有何權責關係,或者在權責關係下,交易內容與金額多少。此外,也未指明約定內容等相關證據,認定罪證不足。

背信事證 高院認為不明確

在背信罪方面,高院合議庭指出,檢方在二審仍未補強聯電為和艦公司支付薪水證據,也未舉證出聯電曾授權和艦公司實施專利,或者證明和艦公司已實施聯電的專利,也未就一百九十九項專利做過任何專利侵害鑑定,犯罪事實不明確。

至於和艦公司募集資金對象是否與聯電有關,合議庭傳訊擔任聯電監察人的曾子章、法人代表劉富台,經交互詰問,未能證實聯電和和艦公司有資金往來。

另外,高院合議庭也認定,檢方並未舉證聯電曾如何支援和艦公司產能、此舉如何影響聯電本身產能利用率等背信事證,也未提出證據證明鄭敦謙如何與曹、宣兩人有犯意聯絡。

〔記者洪友芳/新竹報導〕聯電和艦案獲高等法院二審駁回檢方上訴,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與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皆被判無罪。聯電財務長兼發言人劉啟東指出,這雖是預期之中的結果,但對這項判決仍感到欣慰,他並希望政府能使聯電持股和艦儘速合法化。

劉啟東指出,和艦案明顯是時空環境的司法案,站在聯電的立場,對於昨天判決,可說是預期中的結果,公司感到欣慰。和艦回饋聯電的持股,公司將積極配合政府處理,也期望政府能儘速使和艦持股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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