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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失主吐酬金 美德盡失

    2008/08/02 06:00

    記者賴仁中/特稿

    「看到失主喜泣後的感激眼眸,我心中的快樂也難以言喻」,人們拾金不昧,除了道德感的自我約束,不也是想讓自己獲享那份助人為樂的滿足嗎?

    但當無價的善意與熱心,被稱斤論兩的律定出強硬規範後,原本至高無上的人性光輝是否日漸凋萎,被冰冷如商場的「遺失物交易行為」取代?

    撿到遺失物不還,現有刑法侵占罪可懲治,但為增強人們物歸原主意願,可以再訂一些酬勞規定,惟規範尺度宜深思。

    以我國現行三成報酬規定,高於多數國家,似乎全為拾得人量身打造,未慮及失主之痛,比如,一個貧寒家庭籌集的救命手術費遺失,即使找回,只能拿回七成,若情商先全額拿去救人,不獲拾得人同意的話,對方就扣住你的救命款,看你答不答應,斯情斯景,情何以堪。

    人性光輝 變質為現實世界

    先不談錢,時下撿到物品或證件資料向失主要求報酬者,少之又少,一旦新制施行,似鼓勵人們拾得任何遺失物,都應向失主強索物價三成酬勞,不從還可亮出留置權尚方寶劍「威逼」,將過去的美德社會,變質為現實世界。

    又,一張身分證值多少?一件舊大衣又該給多少?只要談不攏,東西就不還,可想見,未來是個多麼功利的社會。

    當有一天,人們撿到東西,再也聽不到失主口中熟悉的「謝」字,只剩公事公辦的銀貨兩訖買賣場面時,豈不悲哀。

    要修法,何不如先引進德瑞等國的「小額酬勞」法制,可能引發疑慮的「留置權」,還是審慎斟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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