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人決議踢到鐵板 中影股權糾紛 台銀勝訴
〔記者劉志原、王寓中/台北報導〕國民黨將中影公司出售後,中影欲將公股代表台銀趕出中影,去年六月股東會中決議,以三千萬元購買台銀名下的三百萬股中影股票,台銀為捍衛公股權益而提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銀所持有中影股票,市值一億四千八百八十萬至一億九千五百萬,中影此決議不合理、侵害台銀權益,昨判決中影此項股東會決議無效。
對此,中影前董事長蔡正元強調,他現在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中影方面則表示,等收到判決書了解情況後再回應。
去年六月中影股東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三百萬股,收回已發行優先股三百萬股」及「其發行事宜及條件,授權董事長以私募方式處理」,並決議應在一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會。
低價吃公股 侵害權益
台銀認為,中影是想以低價買下台銀手中的三百萬股中影特別股,再辦理現金增資三百萬股,若此計畫實施,台銀將完全喪失在中影的股權,且新募集的股份,並非以公開方式募集,台銀恐無權參與,顯有不公,違反公司法等規定,侵害台銀權益。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中影公司九十五年間資產為六十九億七千萬,扣除負債,股東權益約為每股四十九點六元,且原持有中影股權的中投公司,是以每股六十五元出售持股,可見中影決議以每股十元向台銀買回股票,尚非合理,違反公司法規定,此決議屬無效。
關於中影決議由董事長私募股份部分,法官認為,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保留十%至十五%由公司員工承購,並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優先分認,但中影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長私募,完全違反規定,判此決議無效。
至於股東會中決議,一個月召集臨時股東會,台北地院認為,召集股東會並非股東會可決議事項,故此項決議也無效;另股東會將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及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準則等決議,法院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