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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判336年 僅需執行5年

2007/10/30 06:00

檢:一罪一罰 形同虛設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竊盜二人組楊坤展、李宗祐犯下五百一十件竊案,依「一罪一罰」原則,楊被台中地方法院判累計刑期三百三十六年,李被判累計刑期兩百九十四年;但楊實際應執行五年、李應執行四年六個月,落差這麼大,有檢察官質疑,「一罪一罰形同虛設,法官量刑沒有跟進!」而偵辦本案的簡姓檢察官則對上訴與否尚無表示。

兩名被告是在今年七月五日行竊中市軍和路一帶住戶的白鐵電箱蓋,離去時被查獲車上有五十二片白鐵電箱蓋,兩人到案後相當配合,台中市警一、二、三、四、五分局及市刑大一隊均借提查案,一口氣查出兩人從三月起共同犯下五百一十件竊案,所以依加重竊盜罪起訴。

本案承審法官楊真明說,兩被告所犯其中十二件符合減刑條例,其餘四百九十八件不符合,而楊坤展有前科構成累犯,每一罪判處八個月徒刑,李宗祐未構成累犯,每一罪判處七個月徒刑,楊某累計刑期三百三十六年,李某累計刑期兩百九十四年。

至於本案為何不執行最高三十年的有期徒刑?楊真明法官指出,量刑所需衡量因素很多,首先是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又供出四百多件新案,檢察官起訴時都認為應減輕其刑;再者與其他犯罪的法益侵害相衡量,例如殺人罪,這是剝奪人命的法益侵害,刑法約判十至十五年,可是本案只是侵害財產法益,如果判得比殺人罪還重,顯有失衡,法律給予法官在訂應執行刑時有很大空間,最主要就是為避免造成局部太嚴苛而失衡。

一罪一罰 最高執行30年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以楊姓被告為例,他各罪之間最重是八個月,而累計是三百三十六年,法官在八個月以上至三十年以下訂執行刑就可以,法官判他執行刑五年,還在法律範圍內。

落差太多 不符立法意旨

但對本案所涉及的「法益」觀念,台中地檢署年輕一代的檢察官有不同看法,王姓檢察官即指出,「財產法益」有時候比「生命法益」還要重要!生命雖然無價,但民事賠償時還是要算出一個大概數字,坊間一條命值多少錢也是有一個行情,所以財產法益一定低於人命法益的看法,應該有所調整。

對所判累計刑期與執行刑落差這麼多,林姓檢察官認為失去一罪一罰的意義,因為依刑法修正的原意,本來是希望廢除「連續犯」中,犯下多起罪行僅「加重刑度二分之一」的缺點,改採一罪一罰的累積量刑規定,期能達到「刑罰平衡」原則,但目前法院實務上合併執行的刑度,逐漸接近以往連續犯量刑的刑度,的確與修法意旨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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