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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日用品拿證明 可理賠

2007/08/21 06:00

〔記者許敏溶、王憶紅、李靚慧、田瑞華/台北報導〕華航班機已抵達目的地,卻因爆炸而燒毀乘客的行李,銀行業者指出,與產險公司研究後,認為這樣的情形視同「行李遺失」,只要是刷信用卡的方式購買機票或支付團費,後續購買日用品,可申請理賠。

銀行業者說,持卡人為應急而在當地緊急購買的「日用品」,回國後六十天內,就可憑購物證明、航空公司證明文件、先前刷卡購買機票證明,向銀行申請理賠。

但必須注意的是,各銀行多訂有購買日用品的期間,例如有些銀行規定可申請理賠的單據,必須在行李遺失後的一百二十小時內購買;有些銀行還要求必須刷卡購買。此外,理賠上限也有「每人每次」與「每卡每次」的上限規定。

華航部分,除了先對失事班機旅客緊急發放一萬日圓旅遊慰問金,每位乘客行李每公斤賠償一千元,每人最高可獲得約兩萬元賠償,另旅客精神撫慰金則尚未定案。

消保會表示,如果事後調查,華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限額則不可以有兩萬元的上限。

消保會消保官張英美也提醒,隨身行李裡面,乘客的重要證件(如護照、身分證件等)日後若須辦理補發,華航也應該賠償乘客為了補辦證件所花費的費用,如果旅客返國後遇到協商賠償的個別糾紛,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直撥電話「一九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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