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協商》司法官貪污判刑確定 停職薪水將追回
法官法修正將增訂「陳玉珍條款」,意即司法官若貪污判刑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未來「史上最貪女檢」陳玉珍(右)被判刑十二年,還能領六年半薪的狀況,將不復見。(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貪污司法官別想再領納稅人分毫辛苦錢!
增訂「陳玉珍條款」 朝野達共識
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就「陳玉珍條款」達成共識,意即法官、檢察官若貪污經判刑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未來「史上最貪女檢」陳玉珍被判刑十二年,還能領六年半薪的狀況,將不復見。全案預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
銓敘部次長林文燦表示,依照現行規定,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本俸,主管機關有權判斷給或不給。針對法官法第四十三條修法,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有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本俸。
最貪女檢 判刑12年還領6年半薪
時力立委黃國昌說明,法官若貪污,不准從納稅人身上再領一毛錢,此條文可稱為「陳玉珍條款」,依現行狀況,刑事訴訟程序拖很久,陳玉珍貪污被判刑十二年後,每月還領半薪超過六年,此事讓人無法容忍,一旦貪污確定,如果前面沒有給薪就算了,「有給的,每一分一毫都要追回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若不考慮剝奪貪污者的薪水,會造成其經濟困窘影響生計,他對應追回停職期間的薪水沒有意見。
黃國昌強調,最重要的是要確立立法原則,這沒有(貪污司法官)活不活得下去的問題,標準很清楚,就是「停職」,最後貪污確定把錢要回來,「這是天經地義、天公地道的事情,講得好像我們讓法官活不下去,這帽子太沉重」。最後,蘇嘉全裁示,通過增訂時力所提的修正動議。
陳玉珍擔任檢察官十多年來,向電玩業者收賄二三○○萬元,二○一二年十一月到今年二月停職期間領半薪,今年二月底被判刑十二年定讞、褫奪公權五年;陳已於三月七日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