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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落實國防自主 廠商分級管理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國防產業廠商分級機制。(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國防產業廠商分級機制。(記者王藝菘攝)

    2019/06/01 05: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國防自主邁大步!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國防產業廠商分級機制、政府查核方式及廠商獎勵制度,條文中也規定政府不但要輔導合格廠商打開軍品內需市場,以利落實國防自主,更要協助拓展海外銷售市場,讓國內廠商也有能力成為外國的軍品供應商。

    關鍵零組件 不得來自中港澳

    為了避免影響國家安全,條文中規定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所需的關鍵零組件與原料,不但不得來自中港澳地區,也不得來自中港澳人士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主管機關應由公正第三方依科技水準、經營規模與產製維修經驗、產值與就業機會、產學研合作績效等七大事項進行評鑑,將廠商區分為甲、乙、丙三級來分級管理,且每年應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商進行安全查核,必要時也得不定期查核。

    明定查核及獎勵廠商制度

    條文中亦規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曾犯洩漏國家機密、洩漏營業秘密、收受賄賂等罪,被判刑確定且未能獲得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者,經廢止合格證明,主管機關應限制該人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為促進我國國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條文還明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策、產業專長等需求來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包括捐助(補助)、資金與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國防部及經濟部應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而在達成此目標之前,應先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並協助廠商申辦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行政院版草案中原規定,得標廠商必須「回饋」契約總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金額作為研究經費,撥入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信託專戶,考量各界對此有不當利益輸送等疑慮,民進黨團昨提出修正動議刪去此規定,經院會表決後通過。

    國防部強調,國防產業發展是國防自主重大施政目標,國防部後續將盡速完備相關配套法令,確保我國國防產業能夠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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