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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頻道大股東 轉投資須揭露/NCC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增訂條文 廣告收入來源也須定期公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條文,未來新聞頻道持股十%以上大股東轉投資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都必須定期揭露。(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條文,未來新聞頻道持股十%以上大股東轉投資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都必須定期揭露。(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9/05/02 06:00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中資入侵台灣新聞媒體傳聞不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條文,未來新聞頻道持股十%以上大股東轉投資其他行業的動態,以及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都必須定期揭露供外界參考,違法者處十萬至一百萬罰鍰。

違法處十萬到一百萬罰鍰

據了解,昨天NCC委員多認為新聞台廣告來源及大股東投資情況等資訊揭露後,消費者未來收看該台新聞報導,可思考為何熱中選擇某些新聞題材。未來NCC審查頻道換照或評鑑案時,這些揭露的資訊,也可提供NCC委員會判斷新聞台處理涉己事務是否偏頗之參考。

中資登廣告 不得為中共政治宣傳

至於中資下廣告是否合法?NCC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表示,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企業雖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但不得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妨害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一二年旺中集團欲併購中嘉集團,引發反媒體壟斷運動,NCC於二○一三年研擬反媒體壟斷法草案送審,因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行政院撤回。NCC今年一月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二月份報請行政院審查,三月十五日行政院退回NCC要求檢討草案與各廣電法律之間競合關係,NCC委員會昨天確認草案與現行廣電法規並無衝突,但增訂業者必須揭露大股東轉投資其他行業的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

保留媒金分離 不溯及既往

此外,NCC版本保留媒金分離精神,金融業負責人不得持有媒體十%以上股權,或直接、間接持股控制媒體經營,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

台大新聞所教授王泰俐表示,反媒體壟斷與廣電三法受到各種政治力介入,目前在立法院毫無進展,但許多受到境外勢力介入滲透的民主國家,都已展開保衛民主作為。過去有廣電媒體公然宣傳一國兩制的好處,站在全民防衛民主和媒體識讀的角度,閱聽眾確實非常需要了解新聞頻道背後經營者的資金來源,以判斷新聞報導或言論的公正性。法國也規定媒體平台有義務揭露廣告的委託人身分,朝野政黨應捐棄成見,促成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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