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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彈劾案 公懲會判撤職

圖為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於十月二十五日向南投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資料照)

圖為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於十月二十五日向南投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資料照)

2018/12/20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入八起採購回扣弊案,被依貪污罪判總刑期九十八年,應執行廿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十月入監服刑。彈劾案送到公懲會審理,合議庭昨日痛批李朝卿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公職五年,其下屬、建設局前局長曾仁隆也因收受回扣,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採購貪污總刑期98年 應執行22年

公懲會臚列李朝卿的罪狀,其半數回扣取自南投人的救命錢,也就是災修工程,共約一六○五萬元;另有三項共九十七.五萬元,來自小型工程與紀念品採購等回扣;最後則是違法參與萬春藥業營運及投資杏懋實業股數達卅三.九五%,超過法定上限十%。

公懲會指出,李朝卿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採購招標,收受廠商回扣,涉入八件貪瀆案,犯行明確且判刑確定,另雖有一○三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但發回的原因只是適用法條不當、賄款金額有誤、共犯間犯意聯絡記載不夠明確,不影響貪污事實。

公懲會認為,李朝卿除觸犯刑法,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兼營商業」及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判撤職停用五年懲戒。

至於曾任南投縣建設局長的曾仁隆,因協助特定營造廠得標工務處工程,收取回扣七七九萬三七○○元,被台中高分院判刑二年、緩刑五年、向公庫支付一○○萬元,公懲會審酌他的收賄次數與金額,判撤職停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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