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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大同條款競合 金管會刪證交法規定

金管會為避免「大同條款」適用順序上疑義,決定將「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刪除。(資料照)

金管會為避免「大同條款」適用順序上疑義,決定將「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刪除。(資料照)

2018/08/01 06:00

開股東會條件 直接適用公司法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公司法的「大同條款」後,金管會為避免適用順序上疑義,昨決定將「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刪除;換言之,未來有關持股過半、召開股東會的條件,將直接適用公司法規定。

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外界稱為「大同條款」,新規定只要連續三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過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但現行「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金管會原考量兩法可擇一適用,不會有法律原則牴觸問題,因「公司法」規範是所有公開與非公開公司,若是公開發行公司且採取公開收購,就可適用「證交法」;但經內部討論與各界溝通後,決定直接刪除證交法相關規定,避免適用上優先順序的問題。

「如果保留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實務運用上,恐造成困擾!」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為了避免外界對於證交法與公司法適用先後順序,有不同見解或疑義,決定將該條文刪除。

金管會這次修法「預告期」罕見只有十四天,聽取各界意見後,就要趕送到立法院審議;張振山說明,日前已將證交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為配合公司法修正,才又再修訂新版本,所以加緊腳步配合。

「大同條款」遭產業界與學者專家質疑,除不利於公司派的長期經營權,甚至恐讓中資長驅直入併購台資企業;證期局官員回應,其實能夠持股三個月、且股權過半,不僅有資格、也很有實力召開股東會,當然無須等公司派的董事會點頭,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就可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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