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盼有配套 慎重修法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立法院昨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刪除公司秘書、委託書表決權條款。工總表示符合期待,但法人董事與大同條款等,將影響外資投資、經營權等,盼政府要有相關配套並慎重修法。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強調,委託書制度行之有年,若有條件限制表決權,將剝奪投資人權益,樂見回到行政院版本;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認為,徵求委託書是捍衛經營權常見的做法,有條件限縮對經營權穩定也沒有不好,但予以尊重。至於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工總與商總都認為「多此一舉」,只會增加企業成本。
賴正鎰表示,法人董事才能執行公司旨意,而自然人董事有一任三年的限制,無法隨時改派,萬一被收買,企業卻不能主張意見,這樣誰敢投資?蔡練生也說,萬一國營事業不能派代表,該如何管理?
對於「大同條款」,工總認為,一旦持股過半,立刻要召開臨時股東會,「等同市場派買股,馬上就變天」,若真要執行,建議持股至少逾一年,並先告知董事會。
賴正鎰也說,以金控來看,多數持股比率都不高,剛落幕的台新金改選主要仰賴外資支持,否則可能被寶佳集團插旗。他認為,若非專業的市場派隨時進入,公司可能會垮掉,殃及小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