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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陳鴻斌案再審程序有瑕疵?法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03/13 06:00

再審庭未由石木欽出任審判長 「組織不合法」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曾韋禎、邱燕玲/台北報導〕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監察委員決定提起再審,法界普遍認為,職務法庭再審庭未依法官法規定,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已出現「組織不合法」情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確構成再審事由。

司法院:將檢討法官迴避標準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在立法院備詢時也坦言,法官言行應該有更高標準,未來也會檢討法官迴避標準。

資深法官指出,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務法庭審判長應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當時因代理委員長林堭儀申請迴避,遂由最資深的法官林文舟出任再審庭審判長;後來再審庭法官林紀元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病辭任,此時明明可以補上於同月二十日接任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卻是由高院庭長謝靜慧遞補,並仍由林文舟擔任審判長,顯有疑義。

知情人士指出,當時謝靜慧即主動表示應由石木欽接任審判長,並請求召開法官會議議決,卻不被接受。多位二、三審法官及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都認為,再審庭未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已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有組織不合法之情形,此瑕疵足以構成再審事由。

對此,被質疑審判長資格的林文舟回應,職務法庭的事務規則並無此規定,且石木欽接任公懲會委員長時,案子已審理很長一段時間,「能夠中途換法官嗎?社會觀感會如何?」

據悉,陳鴻斌性騷擾案之所以獲得再審,是因前審陪席法官黃國忠曾在任職司法院司行廳長時,審查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對該案之決議,後來黃被抽中擔任陪席法官,即主動詢問是否應迴避,但當時的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認為黃只是司院幕僚,並非自律委員或法評委員,沒有必要迴避,黃因而仍參與審判,不料竟成為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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