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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炳爭議 台北律師公會批檢規避保障被告權利規定

台北律師公會昨聲明指出,王炳忠案執行程序再次凸顯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不良,檢察官長期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時的在場權,限制律師協助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資料照)

台北律師公會昨聲明指出,王炳忠案執行程序再次凸顯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不良,檢察官長期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時的在場權,限制律師協助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資料照)

2017/12/23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四人遭檢調搜索,引發爭議,台北律師公會昨聲明指出,此案執行程序再次凸顯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不良,檢察官長期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時的在場權,限制律師協助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應立即停止傳票、拘票並備辦案手法,並儘速修正法制漏洞與實務陋習。

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北律指出,王炳忠等人目前都只是證人,檢調因辦案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由檢察官開立拘票,但王炳忠等人目前既未被檢察官認定涉案,僅是協助調查的「第三人」,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理應受保障,不應任意強制處分,檢察官動用實務上不常見的「拘提證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北律聲明指出,檢察官此次大動作搜索、拘提,證人候訊時的人身自由被拘束長達十八小時,已接近強制處分程度,同日深夜四人皆以證人身分無保請回,難怪外界會質疑檢調是否又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無法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行使緘默權,請律師到場,讓律師無法在搜索或訊問時在場,嚴重侵害律師保障當事人的執業權利。

北律認為,刑訴法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才得以拘提,因此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緩衝期,不容許檢調同時手持約談通知書、傳票與拘票;當證人拒絕配合約談與傳喚命令後,再出示「備用」的拘票,轉進強制拘提程序,這種手法已架空法律規定「合法傳喚」的拘提前提要件,違反刑訴法與正當法律程序,有必要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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