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確保國安 也要避免侵害人權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19日早晨遭檢調搜索。(資料照)
法界:檢方對證人傳拘並行 程序疑有瑕疵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項程鎮/台北報導〕檢調偵辦王炳忠案,引發程序正義和侵害人權疑慮,法界人士指出,應儘快調整辦案方式,否則不但徒增本案偵辦困擾,還可能導致日後偵辦國安案件困難;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陳志龍強調,檢調把王炳忠當成證人,證人是要「證明別人的罪」,「有何強制拘提的必要性?」檢方卻同時開出傳票與拘票,便宜行事,未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被外界質疑程序瑕疵並不意外。
應先蒐集足夠證據 直接列被告
陳志龍建議,檢調日後偵辦國安案件,應先蒐集足夠證據,合理懷疑犯罪嫌疑後,就直接把搜索對象列為被告,而非先列證人,除了讓當事人有找律師的權利,也可避免打草驚蛇。
一位資深法官也說,王炳忠是被依「傳拘並行(傳喚、拘提同時執行)」方式約談到案,這種做法多是針對有刑事責任的人行使,且即便是被告,司法機關仍須給予準備時間,這回王僅是證人身分,檢調對證人的做法顯然過於強勢,一定會被檢討,未來在法院恐怕也禁不起考驗。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監事林振煌律師表示,從報導來看,檢調這次偵辦王炳忠等人的做法確實不妥當,甚至連法院核發搜索票是否恰當,都有爭議。搜索是對民眾人身自由和財產侵害較為嚴重的強制處分,檢調應更加謹慎才對,雖然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檢方可能不便完整說明偵辦內容,但目前看來,已有侵犯人權疑慮。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則認為,國家法益高於個人法益,且現在也不太可能發生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檢調偵辦過程看不出太大瑕疵;他並指出,檢調既然已持搜索票,就應發動突襲性搜索,而非斡旋四十分鐘後才破門,「期間如果滅證怎麼辦?」若事後證明檢調實為杜撰或栽贓,國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證人無法找律師 應修法補漏
北檢前檢察官、律師陳重言認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實務上不乏傳票與拘票齊發情形,但本案檢調是對「證人」發動搜索、拘提,未來若法院認為證人不宜被「傳拘並行」,檢調恐被質疑執行過程有瑕疵;另外,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找律師,但證人卻無此項規定,算是疏漏,應予補強,避免出現「證人淪被告」卻無法律保障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