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案》「利潤分享條款」形同虛設
中影(資料照)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中影股權交易案疑點重重,因國民黨黨營事業中投公司二○○六年四月與買家羅玉珍(郭台強之妻)、莊婉均簽訂的股權買賣契約書中,訂有三年為期的「資產現金價值利潤分享條款」(回算機制)而引發爭議。然而契約簽訂三年後,中影旗下「三大不動產」一筆都沒賣掉,所謂「資產現金價值利潤分享條款」形同虛設。
「三大不動產」一筆都沒賣掉
依據這份利潤分享條款,三方約定自簽約日起三年內,若中影公司處分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中影文化城等三大不動產,分別高於十五億元、十二億元、廿六億元,買方應就華夏大樓部分超出之八十二.五六%支付予中投;針對新世界大樓部分,超出部分之八十二.五六%乘以三分之二支付予中投;就中影文化城部分,超出部分之八十二.五六%乘以三分之一支付予中投。
該利潤分享條款也指出,若中影未在三年內處分三大不動產,中投則有權以十五億元、十二億元、廿六億元向中影公司購回。
黨產會今年六月約詢中投負責中影股權交易案的協理曾忠正,曾忠正即表示,二○○六年一月間就知道郭台強有意以每股六十五元收購中影股權,但郭台強與中投對三大不動產「價值認知不同」,且預估未來三年房地產市場看漲,因此雙方進一步對三大不動產進行利潤分享條款磋商。
然而,因股權買賣契約書的簽約者僅有中投、羅玉珍、莊婉均三方,中影非契約當事人,因此該利潤分向條款根本無法約束中影,以致於三年後中影未處理三大不動產時,中投無從向中影主張回購該三大不動產。
此外,股權買賣契約書也未約定違約條款,因此中投公司也無法向羅玉珍、莊婉均求償,使得利潤條款對中影、羅玉珍、莊婉均都無強制力可言。
目前中影三大不動產一筆都未賣出。二○○八年八月間,中影曾就新世界大樓委請戴德梁行鑑價、標售,但最終未出售;二○一一年三月間,台灣銀行訴請確認中影二○○六年六月股東會決議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準則」無效一案已敗訴確定;另目前欣裕台公司針對利潤分享條款約定之華夏大樓案,訴訟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