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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涉弊案 恐解職或停職

永豐金控超貸案,董事長何壽川涉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記者簡榮豐攝)

永豐金控超貸案,董事長何壽川涉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記者簡榮豐攝)

2017/06/18 06:00

霹靂手段vs.依法行政 金管會內部出現兩派意見

記者鄒景雯/新聞幕後

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因違法放貸弊案遭到聲押,據了解,金管會內部針對何壽川的處置,目前出現了不同意見,高層主張採取霹靂手段,乾脆解職,銀行局則以「依法行政」為由,持較保留看法。無論如何,週一上班,就要見真章。

這兩種看法,都有其考慮。主張解職的,認為何壽川既已遭調查,斷無續任金控負責人的道理。疑慮者則認為,在何壽川被起訴前,主管機關若沒有掌握具體證據,直接以「需要有具體事證」為基礎的解職處分,容易引發之後的法律糾紛。

維持金融秩序 不該留原職

事實上,為使證據獲得充分保全,並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何壽川確實不該再留在原職,其手段不外三者: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處分。或者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十三款消極資格規定,由主管機關認定其具有不誠信、不正當的消極資格後當然解任。

最近永豐金的缺失事項,均屬旗下子公司或海外孫公司的業務缺失(鼎興案、三寶案、輝山乳業及中資購股案),且有內部人檢舉及媒體持續負面報導等情事,顯示金控整體經營管理不周,顯已符合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要件,公司高階人員自應負起責任,主管機關可衡酌本案情節輕重,審酌解除何壽川的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解職五年內 不能任負責人

有關「解職」與「停職」的差別在於,解職的法律效果是何壽川五年內不能再擔任金融業之負責人,後者則無,且一定期間經過後即可復職。然在證據保全與維護金融秩序上並無實務上的差別,重點是做成決定的速度。至於「解職」,所謂不誠信、不正當的事由,要與背信罪、金融管理法有別,否則會被認為在法院尚未判決前,主管機關即先認定有罪之虞。

依目前事證 先停職再解職

由於本案現在尚在調查,主管機關並無法得知檢調掌握之罪證,較妥適的處理方式是以目前的事證,先認定何壽川行為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予以停職一定期間,後續再視檢調的調查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解職。

同時,因檢方已經聲押,金管會應盡速做出決定,避免出現監理與證據保全的空窗期。在將何壽川停職之後,金管會也應負起永豐金繼任相關負責人經理人任職適當與否的積極審查,落實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家族產業的原則,建立「權責相符的專業經理人」先例,以平息社會對金融業官商勾結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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