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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假傳聖旨」調閱ETC 法官怒指侵害民眾隱私

高公局「假傳聖旨」,聲稱新竹地院審理需要,向遠通電收調閱民車ETC通行紀錄,法官聞訊震怒,直指此舉「已侵害民眾隱私」!(資料照)

高公局「假傳聖旨」,聲稱新竹地院審理需要,向遠通電收調閱民車ETC通行紀錄,法官聞訊震怒,直指此舉「已侵害民眾隱私」!(資料照)

2017/03/16 06:00

告發違規爭議 打行政訴訟

〔記者蔡彰盛、鄭瑋奇/綜合報導〕游姓女子去年四月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八十八.一公里處時,遭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告發她違規行駛路肩,裁罰四千元。游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竟「假傳聖旨」,聲稱新竹地院審理需要,向遠通電收調閱游女ETC通行紀錄,法官聞訊震怒,不僅判決撤銷罰單 ,更直指此舉「已侵害民眾隱私」!

游女認為當天上午七點到下午一點是假日開放路肩行駛時間,民眾行車紀錄器時間若未經校準,她豈不冤枉?游女亦質疑未經她同意,高公局為何能調閱她的ETC紀錄?她的個資已受侵害。

代法官決行 調閱通行紀錄

法官調查,新竹區監理所為了查證當時游女行車紀錄,去函高公局調閱游女車子ETC資料,該局竟「代法官決行」,向遠通電收稱新竹地院「為交通違規案及執行法定職務等所必要,請儘速提供國道ETC相關資料」。事實上,法官從未透過監理所或高公局向遠通電收調閱ETC資料。

法官認為,政府設置ETC的目的在「電子收費」,除有重大犯罪刑事偵防等事宜,應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且ETC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交通部此一行為,「已有侵害民眾隱私權之虞」!故不得做為證據。

不得做為證據 判撤銷罰單

法官認為,本案以民眾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為舉發唯一證據,該紀錄器上時間標示是否準確已有疑義,在檢舉資料不完整明確,又無法查證下,判決撤銷罰單。

高公局表示,高公局是ETC資料的擁有者,若因辦案或監理所需要,發公文經審核過,就會轉函給遠通電收,協助調閱。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行車紀錄器為用路人行車安全所裝設,無偽造變造之必要。參考ETC相關資料,游女確實曾違規行駛路肩,原處分並無違誤。

遠通電收發言人蔡祐吉示,凡政府、警察、法院等機關需要調閱特定車輛行車資料,只要發公文,並經高公局同意,他們都會提供;至於個人,就只能調閱自己車輛的資料。

法界人士指出,游女若認為隱私受損,可對加害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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