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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民眾服務社占地 北市府追討勝訴定讞

位於南港區公所二樓內的南港民眾服務社。(記者盧姮倩攝)

位於南港區公所二樓內的南港民眾服務社。(記者盧姮倩攝)

2016/08/12 06:00

〔記者蕭婷方、何世昌、施曉光/台北報導〕台北市南港區公所內的國民黨「南港民眾服務社」,占用市產七十七.六坪,時間逾卅年,市府提告追討,歷經兩次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前天二審判決北市府勝訴。

北市府昨對判決感到欣慰,發言人林鶴明說,南港區公所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跟律師討論後續事宜。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胡文琦則表示,一切依法行事,日後會按法院終審結果處理。

南港區公所於一九八二年興建完成後,北市府提供辦公室給南港民眾服務社使用,期限九年,但市議會於一九八五年不同意提供民眾服務社無償使用,雙方改訂租賃契約。

北市府於一九九一年決定不續約,要求服務社返還辦公空間,南港服務社隔年以當年有一.三坪土地與市府合建,向北市府提起訴訟,要求二樓七十七.六坪及兩個停車位產權改登記在服務社名下,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建物產權屬於市府。雖然如此,服務社仍持續使用空間。

市府再次於一九九六年以「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向民眾服務社請求返還房屋,再度遭拒,雙方於一九九九年再度對簿公堂。法院認為服務社使用空間的未定期限借貸法律合法有效存在,服務社得無償繼續使用該房舍。

在這段期間,時任國民黨主席、台北市長的馬英九,還曾於二○○六年以「馬市長」身分發函「馬主席」詢問捐贈事宜,但後來不了了之。

直至二○一一年,北市府法規會再度請南港區公所舉出新事證,建議市府提起訴訟,議員也屢屢要求市府提告,但時任市長的郝龍斌僅消極要求服務社繳交○六年至一二年地價稅,形同間接承認雙方租約。

最終在各界壓力下,郝市府遲至二○一四年卸任前才委託律師提告追討。服務社一審敗訴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十日二審維持判決北市府勝訴。

依「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計算,以服務社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十%計收,訴訟價額僅約一百一十三萬元;又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規範,財產權訴訟標的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二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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