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加班費有4種 後遺症不少
加班費計算舉例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新版「週休二日」草案,維持「一例假日、一休息日」,但休息日加班費將提高;但光是加班費計算就有至少四種模式,勞工搞不清楚,衍生的後遺症恐不少。
目前平日加班,前兩小時以一又三分之一計、後兩小時一又三分之二計算,由於當天已上班八小時,加班四小時就達到單日上班時數上限。
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停休加班,等同於放棄休假日,一次要計算一天工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部分比照平日加班費計算。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對例假日有嚴格限制,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要求勞工停休上班,在這種情況下,工資要加倍發給、事後補假。等於當天只要停休,就算一日加班費,若超過八小時,以兩倍計算。
至於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勞動部認定當天的工資已經包含在月薪內,因此如果停休加班,前兩小時只有三分之一、後六小時僅三分之二,勞工同意加班,就並未規定要補假。
勞動部這次修法,原打算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為工資一倍、按小時計算,但被砲轟恐造成零碎工時、勞工被迫加班幾個小時,卻毀了一天假日。
新版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是前兩小時一又三分之一,後六小時一又三分之二,且以每四小時為單位計算;若加班一小時也要算四小時,若加班六小時就要算八小時。勞動部認為,透過提高加班費、加班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應該可以讓雇主不至於濫用休息日加班。
不過,團結工聯秘書長黃育德表示,不反對加班費提高,關鍵是要保障勞工休假,不管勞基法修正後要採每週「一例一休」或「二日例假」,如果休息日加班,就應該讓勞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