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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事件》「大霧」與否眾說紛紜 國軍規範、處置落差釀悲劇

2023/05/23 16:03

監委調查「37事件」始末,國防部亦配合處理。此為東崗L005據點海灘現況,當年約20位越南難民在此遇難。(資料照,記者吳書緯攝)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金門烈嶼陸軍158師於1987年3月7日射殺20名自中國出逃的越南華裔難民,史稱「三七事件」,外傳軍方擬開挖遺址並重新安葬受害者。事實上,監委高涌誠去年重啟調查並發布報告,點出此案諸多缺失,除了涉事或目擊官兵對當時天候狀況是否為「大霧」說法不一,在霧間該如何處置的認知及規範亦有落差,進而導致這場悲劇。

根據監察院去年7月通過高涌誠所提的「三七事件」調查報告內容,一批越南華裔難民1987年3月7日從中國搭乘船隻出逃,抵達烈嶼並上岸求救,卻遭守軍悉數射殺,船隻也被火箭彈砲轟摧毀,這起事件共造成20人死亡。事隔多年,針對外界關注受害者遺骸能否重新安葬一事,國防部長邱國正去年表示,國軍對此坦然面對、一定承擔。

根據調查報告內容揭示,國防部1987年間對外島國軍部隊戰備規定及對越南等地難民政策指示,凡是自「匪區」漁船接近金門防區警界水域,晝間以「不接納」原則嚴密監視,若離岸3000公尺即行「警告射擊」驅離;夜間射擊驅離無效時,則視同敵人,予以摧毀射擊。而每年3至5月為「霧季」,各部隊加強戰備執勤,濃霧期間「視同夜暗」。

金防部1984年頒訂的「金防部戰備規定」則指,若「匪區」人民乘1至2艘漁船,接近防區限制海域時,施以警告射擊驅離,在夜間則視同敵人予以射殺、擊毀。

值得注意的是,國軍各單位對於擊毀船艦的先決要件,除了「夜間」之外,在晝間則須對我方「構成危害」;若遭遇「匪機漁船」晝間向我投誠,則以「不接納」為原則,若對方決心冒死投誠,則予以監視,指定停靠澳口外海,拒止人員登岸、逗留甲板,並由處理小組宣清查後,以原船立即遣返為原則。

另外,雖涉事旅長、營長、連長在偵審期間答辯,事發當日大霧,依規定視同夜間,對不明船隻得予擊毀、射殺,但根據金防部1988年函覆覆審軍事審判庭時所指,根據1986年頒布規定,若能見度不到50公尺的濃霧,應比照夜暗,第一線海岸據點人員應全部駐守,「保持高度應變」,只有要求加強戒備等相關事項。

根據監委去年約詢當年涉及或目擊此案官兵說法,對於事發當日天候敘述不盡一致,雖不只一名軍官稱,當天霧「很濃」,且濃霧視為夜間實施摧毀射擊,但也有一名中尉副連長稱,當日船隻未上岸時,就知道是難民船,雖然早上天候為大霧,但下午「霧就散了,沒有那麼大」;一名中士砲長則稱,案發當天下午2時許,當時可遠遠看到漁船在1000公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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