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爭議不斷,立法院財委會昨決議,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金融機構才能進行銷售。(法新社)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爭議不斷,立法院財委會昨決議,未來像是複雜性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如TRF),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金融機構才能進行銷售;但「專業投資人」及「高淨值法人戶」不在此限。
金管會主委王儷玲昨赴財委會,針對TRF等結構型商品發行與監理進行專題報告,對立委追問TRF累計損失等狀況,王儷玲說,若以「存出保證金」、即銀行繳給上手銀行的金額來看,約六百億元,但這部分屬於曝險。
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指出,目前TRF客戶違約及將來可能違約金額約廿多億元;至於銀行損失,要看客戶違約情況,目前銀行提列TRF的損失準備金有七十七億元。
立委吳秉叡提案表示,現行海外基金與保單的銷售,皆採「事前審查制」,像TRF這類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透過層層包裝,加上槓桿倍數擴張及證券化機制氾濫,導致風險難以有效管控;尤其該類商品複雜性極高,銷售人員都未必充分理解,更何況是資訊相對弱勢的投資人。他主張應調整現行監理機制,「商品必須經過金管會審查後,才能銷售」。
金管會強調,若商品是銷售給專業型客戶,商品無須進行審核;雙方協商後,同意將專業投資人及高淨值法人戶排除適用,並通過提案。
但立委曾銘宗擔心,商品還得經過事前審查,無疑「走回頭路」,對台灣金融走向創新與國際化,有不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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