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電子簽章法修正案 政院版、藍委版有2差異

2024/03/19 16:36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中)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案。(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電子簽章法」上路後超過20年未修法,數位發展部提出修正案已通過行政院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天將分別審查政院版和國民黨立委葛如鈞版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邀請數位部部長唐鳳詢答。數位部指出,2個版本共有2大差異。

除了數位部的提案之外,葛如鈞等22位立委另共同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根據數位部報告,與政院版相較,立委的版本有2大差異:

第1,立委版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數位部對此表示,感謝委員建議,已在規劃進行我國電子簽章使用現況與需求調查,期能對我國採用電子簽章的現況進行初步理解。

第2,針對現行各機關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公告的落日條款,政院版本為「3年」、立委版本為「1年」。數位部對此表示,正努力與各行政機關溝通,希望及早盡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 不須全部等到修法施行後3年屆滿才廢止。

數位部報告指出,政院版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共有6大重點:

第1,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3,明定數位簽章需具備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第4,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5,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 刪除目前行政機關可公告排除使用電子簽章的規定,並設定3年落日條款,亦即修法施行日起3年內,行政機關皆須適用本法。

第6,考量未來電子簽章國際互相承認的機會,主管機關在安全條件相當、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 作原則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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