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避免有人欠稅被拖累 共同繼承不動產快分割

2024/03/13 17:43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人。(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地價稅以管理者為納稅人;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若逾期未繳納,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因此,官員表示,為避免有人欠稅被拖累,若共同繼承不動產可申請分割。

賦稅署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的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若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不過,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的地價稅仍有欠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之財產,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的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的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但若B、C、D、E無財產可供執行,仍會就A的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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