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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2租稅優惠 延至2029年1/31落日

2024/01/27 09:08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12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40%,優惠期間將於1月底到期。行政院已核定,這2項租稅優惠延長5年至2029年1月31日為止。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12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40%,優惠期間將於1月底到期。行政院已核定,這2項租稅優惠延長5年至2029年1月31日為止。

都市更新條例1998年立法以來,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大幅翻修是在2019年,三大修法重點即包括獎勵明確化、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和簡明都更程序。

其中,對於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明定自都更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即2019年1月30日,起算5年;但都更條例也授權在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已核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

根據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重建區段範圍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若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第67條第1項第8款為原所有權人與都更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至於第67條其他相關的租稅優惠,包括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此外,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上述6項租稅優惠並無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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