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掬水軒第3代吸金12億 公司連帶判賠2.8億

2021/09/28 17:40

高等法院28日判掬水軒食品、掬水軒開發與柯富元應連帶賠償2億8582萬4000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知名食品公司「掬水軒」第3代接班人柯富元,2001年間為了活化資產,把中壢廠規畫為購物中心,並以掬水軒公司名義獨資成立「掬水軒開發公司」辦理開發案,透過預售店面等方式吸金12億元,未料柯富元卻把其中2.8億元挪到掬水軒食品公司,被依背信罪判刑15年5月確定,通緝中;另有103名被害者興訟求償,高等法院28日判掬水軒食品、掬水軒開發、柯富元應連帶賠償2億8582萬4000元。

判決指出,柯富元原擔任掬水軒食品公司董事兼總經理,2011年間考量公司業績不佳,為活化公司資產及多角化經營,規劃開發該公司的中壢食品工廠舊址為「掬水軒購物中心」,並由該公司獨資設立掬水軒開發公司,由柯富元擔任董事長,負責購物中心開發案。

詎料,柯富元因無法籌措全部開發資金,竟與另一間公司合謀,推出「招財金店面」、「精品百貨專區」、「萬得卡會員」等專案,將開發案的店面,劃分為銷售單位預售,或推銷預購會員卡,允諾給予購買人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致投資人與其締約並交付投資款。

高院認為,柯富元為掬水軒食品公司董事、掬水軒開發公司董事長,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規定,被害的投資人有權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柯富元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次,因為契約已陷於給付不能,掬水軒開發公司亦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高院認為掬水軒食品公司無故受益,致掬水軒開發公司受損害,應把錢還給掬水軒開發公司,但柯富元與掬水軒開發公司怠於行使權利,被害人為保全債權,得以用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權利。

賠償103名受害者

高院強調,柯富元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造成投資人財產上損害。掬水軒食品公司既為掬水軒開發公司 100%持股的母公司,柯富元亦為掬水軒食品公司董事,具有高度的控制從屬關係,且掬水軒開發公司的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造成無數投資人陷於求償無門的迴圈之中,依公司法規定,掬水軒食品公司亦應負賠償責任。

綜上,高院28日判掬水軒食品、掬水軒開發與柯富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給付給103名提告的被害投資人2億8582萬4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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